关于利润汇出的常见误区
本文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 专栏作者 月朗风清 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利润汇出是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主要项目,因其涉及较多会计、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因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何确保交易单证的合法合规性,切实做到尽职审查,就成为挑战银行从业人员知识储备和辨别能力的关键。笔者试着就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一些对于利润分配的误区进行分析,就如何防范异常利润汇出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误区一、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迟期支付利润产生的利息
目前,境内直接投资企业除向境外母公司的借款、发行债券项下支付利息外,利润项下无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已于2019年初分配的归属母公司的2018年利润到2020年才付出,母公司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这部分金额按一定利率的利息,鉴于利润分配决议并非借款合同,并且按照《民法典》第680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母公司索要该利息由于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办理汇出。
误区二、企业支付以前年度应付股利,需要弥补亏损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根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的股利。是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按协议规定应该支付给投资者的已分配未支付的利润,而这些利润在应付未付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内,构成企业对投资者的负债,因此应付股利不能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只能是未分配利润。例如,企业2021年利润当年没有进行分配,后续2022年有亏损,就要用2021年的利润补亏,补完亏损后没有利润了,自然没有应付股利了。 如果2021年利润已经进行宣告分配了,后续2022年有亏损也不能用已宣告分配的利润补亏,就可以对会计上已经形成的“应付股利”进行支付。银行要注意审核做出利润分配的时点,是否已经补亏到上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误区三、利润分配的决议部门就是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可见,银行在进行利润支付审核时,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董事会决议”。有的公司董事会只有权制定分配方案,股东会才有权批准,这样,仅有董事会决议反倒是没有展业尽职。如果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未经合法授权,做出的利润分配决议是无效的,也不能成为外汇合规审核的材料。
误区四、境内母公司向境外投资方利润分配以境内母公司合并报表为分配依据
根据《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除了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多元投资公司等特殊情况(见注1),一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据此,母公司实际可分配的利润只能以母公司自身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础。
误区五、支付应付股利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计算
资产负债表上应付股利中所属某个股东的利润金额,不能用“应付股利x该股东出资比例”计算,而只能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子项确定是属于哪一个股东的利润。应付股利是已分配利润,各子项已经是按比例分配过的归属股东的利润, 支付时就不需要再次按出资比例折算了。
误区六、独资企业股东注册资金部分到位,利润按资本金到位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按实缴出资比例(见注2)分取红利针对的是当某个外商投资企业有多个股东方时,各股东方的应分配利润需按实缴资本各股东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某外商投资企业为单一股东投资,即使该股东的注册资本是部分到资(例如注册资本100 实缴20),在计算应分配利润时,该单一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应为100%,而不是20%。
误区七、企业可分配利润来源于某一年度净利润
企业可分配利润的基础来自于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其计算公式为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本期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本期分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正,那么需先弥亏提金后再进行利润分配。其可对外支付利润的上限=本期宣告分配利润*外方股东实缴比例+ 应付股利并扣除源泉税后方可对外支付。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可分配利润并非某一年的净利润。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企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对以往某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的分配。这时,应结合分配年度至今所有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尤其是应该关注其后续年度的盈利状况、利润分配及利润汇出情况。如果后续年度有亏损,企业应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
注:
1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多元投资主体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暂行法 (国资发资本规[2021]5号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先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再向股东分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ND
正文完
关注“跨境金融研究院”,及时跟进后续政策变化。
跨境金融研究院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跨境业务交流平台,欢迎各位外汇跨境从业人员的高质量投稿、讲师合作、内训咨询。
联系邮箱:jinziheng@cbfri.cn
欢迎各位同业加入“外汇跨境交流群”,我们将定期分享学习材料、免费直播,扫码添加负责人微信,审核后将邀请您入群。